山东金钊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山东金钊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邹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883民初2199号
原告:***,住邹城市。
被告:**,住邹城市。
被告:山东金钊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邹城市石墙镇宋庄村东。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邹城支公司,住邹城市矿建西路188号。
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真。
原告***与被告**、山东金钊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邹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负担。
审判员韩中德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