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鹏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鱼台县腾达运输有限公司与济宁鹏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827民初1611号
原告:鱼台县腾达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男,1973年1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
被告:济宁鹏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波,经理。
被告:***,男,1960年4月29日生,汉族,住鱼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鱼台县腾达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宁鹏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鱼台县腾达运输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鱼台县腾达运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鱼台县腾达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济宁鹏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起诉。
案件受理费1933元,由鱼台县腾达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葛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