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甘0922执16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6年4月5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甘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9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男,1983年6月3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甘肃金力发钢结构网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甘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甘肃金力发钢结构网架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22)甘0922民初2207号民事判决书,甘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甘肃金力发钢结构网架有限公司应交纳案件款及诉讼费19002元,执行费185元,合计19187元。因被执行人甘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甘肃金力发钢结构网架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甘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甘肃金力发钢结构网架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9187元,银行存款不足清偿的,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房产、土地使用权、汽车、股权、设备等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 典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