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91民初1275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永登县中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甘肃煜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成年,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
原告***与被告甘肃煜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49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