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81民初2004号
原告:巢湖市梅约苗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长江中路北巢湖北路东侧城市之光C2幢1单元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066508333D。
法定代表人:张小慧,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艾,安徽双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经济开发区卞山路与半汤大道东南交叉口安徽广通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MA2PP0WEY84。
法定代表人:董伟涛,该公司经理。
被告:安徽栏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中垾镇商贸新街北0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3EQ953。
原告巢湖市梅约苗木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安徽栏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受理后,原告巢湖市梅约苗木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巢湖市梅约苗木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巢湖市梅约苗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80元,减半收取740元,由原告巢湖市梅约苗木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付迁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徐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