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112执异113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山东融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XX路******。
法定代表人:王元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新,山东信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山东瀚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山东省禹城市XX小区**会所div>
法定代表人:杨坤,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山东瀚稷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稷公司)与山东融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海公司)、王元镇、董金凤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融海公司请求法院在执行(2015)济商初字第146号判决中抵销(2016)鲁0104民初33号判决所确定的债权金额1956706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期间,融海公司因需等待(2020)鲁0112执异102号裁定处理完毕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融海公司自愿撤回该执行异议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融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审 判 长 秦笃毅
人民陪审员 司国桂
人民陪审员 薛 蕾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牛芳
书记员郭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