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融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融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04民初5640号
原告:山东融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王元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圣会,女,197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该单位员工,住济南市。
被告: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李洪建,董事长。
山东融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原告山东融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山东融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 辉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裴立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