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融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瀚稷置业有限公司、山东融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112执2469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瀚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禹城市阳光地中海小区一期会所。

法定代表人:杨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克栋,上海锦天城(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传祯,上海锦天城(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融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张庄路321号苗圃东综合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王元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新,山东信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王元镇,男,198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槐荫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新,山东信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董金凤,女,196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槐荫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新,山东信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瀚稷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融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元镇、董金凤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济商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1.山东融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瀚稷置业有限公司偿还垫付款本金640万元、利息16721.12元(自2014年1月3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以64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为标准另行计付);2.王元镇、董金凤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垫付款本金640万元、利息16721.12元在山东融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各自向山东瀚稷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六分之一的连带清偿责任;3.山东瀚稷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融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382399.99元;4.山东瀚稷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融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律师代理费5.8万元;5.驳回山东瀚稷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5689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61893元,由山东融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8621元,由山东瀚稷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山东融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元镇、董金凤逾期未履行上述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山东瀚稷置业有限公司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由本院执行,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立案受理。

本案执行经过如下:

1.2019年6月26日,本院通过中国邮政法院专递邮件向山东融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元镇、董金凤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未能直接送达,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向山东融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元镇、董金凤公告送达上述文书。因山东融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元镇、董金凤未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山东融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元镇、董金凤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2.2019年6月25日、2019年11月7日、2020年3月25日,本院依法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证券、保险、工商、不动产、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财产情况。

经查,王元镇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城西支行16×××39账户有存款余额,董金凤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槐西支行16×××01账户有存款余额,本院已在(2019)鲁0112执2468号案件中裁定冻结。王元镇、董金凤名下其余个别银行账户有存款,但可用余额均较少,本院未予冻结。

王元镇名下登记有汽车三辆:注册日期2004年10月12日的鲁A×××××号别克牌汽车一辆,注册日期2005年7月9日的鲁A×××××号东风标致牌汽车一辆,注册日期2004年3月19日的鲁A×××××号上海帕萨特牌汽车一辆。山东瀚稷置业有限公司明确表示上述车辆年限较久,价值过小,不要求查封、处置。故本院未采取查封措施。

3.2019年9月17日,执行人员前往山东融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号,未找到该公司办公场所,经向该处物业等相关人员了解,山东融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早已不在此处办公。

2019年9月17日,执行人员前往王元镇、董金凤登记住所济南市××里居委62号,未找到王元镇、董金凤。经向居委会工作人员了解,王元镇、董金凤户籍在此处,但早已将该处房屋售出,已多年不在该处居住。

山东瀚稷置业有限公司提供财产线索称,山东融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凯旋新城部分工程,尚有部分工程款未决算支付。本院先后两次向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邮寄送达协助调查函,执行人员又于2019年10月30日到该公司,向其调查山东融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情况。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回函称,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冻结山东融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的工程款债权1680万元,但所涉工程整体未结算完成,该债权数额尚不确定,还将就施工质量等问题通过诉讼方式向山东融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索赔。因无法确定该债权的到期情况和具体数额,故本院未向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书。

4.2020年3月30日,本院通过电话约谈山东瀚稷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克栋,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山东瀚稷置业有限公司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未能提供山东融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元镇、董金凤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不要求发布悬赏公告,不申请将本案移送破产审查,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相应本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协助执行回执、笔录、协助调查函及回函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山东融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元镇、董金凤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山东融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元镇、董金凤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山东瀚稷置业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山东融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元镇、董金凤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不要求发布悬赏公告,不申请将本案移送破产审查,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岳 进

审判员 张 迎

审判员 崔得原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