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融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103执20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5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山东省泗水县。
被执行人:***,男,198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东省平阴县。
被执行人:山东济华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山大路129号。
法定代表人:国爱文,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融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张庄路321号苗圃东综合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王元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与***、山东济华燃气有限公司、山东融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0103民初49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修复费用106735.3元。二、被告山东济华燃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修复费用22871.85元。三、被告山东融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修复费用22871.85元。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鉴定费8190元。五、被告山东济华燃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鉴定费1755元。六、被告山东融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鉴定费1755元。
因***、山东济华燃气有限公司、山东融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对外投资等财产状况,查明:被执行人山东济华燃气有限公司自动履行义务。此外,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山东融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查明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已向被执行人***、山东融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山东融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至本案义务履行完毕。本院已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予会
审判员  胡文利
审判员  于高林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徐 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