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融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瀚稷置业有限公司、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2民初2377号 原告:山东瀚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禹城市阳光地中海小区一期会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827988587429。 法定代表人:杨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公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株洲路139号,统一杜会信用代码:91370212750441892J。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山东融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路321号苗圆东综合楼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473818167XM。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山东瀚稷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山东融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变更诉讼标的为1万元并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瀚稷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东瀚稷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刘 佳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洲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