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2民初2377号
原告:山东瀚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禹城市阳光地中海小区一期会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827988587429。
法定代表人:杨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公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株洲路139号,统一杜会信用代码:91370212750441892J。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山东融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路321号苗圆东综合楼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473818167XM。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山东瀚稷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山东融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变更诉讼标的为1万元并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瀚稷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东瀚稷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刘 佳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洲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