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381民初2148号
申请人:赤水市鸿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赤水市万莲路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81065799810R。
法定代表人:盛孟清,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勇,贵州氧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遵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上海路城投时代星城11*3第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5941871583。
法定代表人:康健。
申请人赤水市鸿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遵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赤水市鸿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遵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12076.12元,存款不足的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资产。申请人赤水市鸿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已向本院提供其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水支公司所购买的诉讼财产保全保险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赤水市鸿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为了保护其合法权利,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遵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12076.12元,存款不足的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资产。
案件申请费3080元,由申请人赤水市鸿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应琨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王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