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遵义文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遵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凤冈分公司、遵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303民初521号
原告:遵义文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锦绣江南花园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785471397K。
法定代表人:陈德义,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龙波,贵州上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遵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凤冈分公司,住所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花坪镇石盆村哨古组73号安置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7MA6EDRLH8J。
法定代表人:李毅,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遵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上海路城投时代星城11-3第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5941871583。
法定代表人:康健,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遵义文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遵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凤冈分公司、遵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原告遵义文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文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60元,依法减半收取计1730元,由原告遵义文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郭文书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家福
书 记 员 李晓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