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4322财保73号
申请人:武汉新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徐进东,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富蕴县金泰宏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
法定代表人:孙玉杰,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武汉新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富蕴县金泰宏蕴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蕴支行开设账户650501666686********中存款1103079元进行保全。申请人武汉新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以其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新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富蕴县金泰宏蕴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蕴支行开设账户650501666686********中存款1103079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武汉新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屈 云
二 〇 二 〇 年 十 二 月 二 日
书 记 员 加依达·夏依多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