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新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新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与富蕴县金泰宏蕴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4322民初16号

原告:武汉新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徐进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鹏,新疆珅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卫东,新疆蕴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富蕴县金泰宏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

法定代表人:孙玉杰,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武汉新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富蕴县金泰宏蕴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武汉新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武汉新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屈 云

二 〇 二 一 年 一 月 二 十 七 日

书  记  员   常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