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新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新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与富蕴县金泰宏蕴科技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4322执保390号

申请人:武汉新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徐进东,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富蕴县金泰宏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勒泰富蕴县。

法定代表人:孙玉杰,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武汉新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富蕴县金泰宏蕴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富蕴县金泰宏蕴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蕴支行的账户×××中的存款1103079元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富蕴县金泰宏蕴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蕴支行的账户×××中的存款1103079元,期限为1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哈那提别克·阿美

二 〇 二 〇 年 十 二 月 七 日

书  记  员   轩   玉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