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晶晨光伏能源有限公司

合肥晶晨光伏能源有限公司与合肥索维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91民初字2897号
原告:合肥晶晨光伏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加深,总经理。
被告:合肥索维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合肥晶晨光伏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索维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9日立案,同日向原告合肥晶晨光伏能源有限公司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限原告合肥晶晨光伏能源有限公司于收到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诉讼费5805元。然原告合肥晶晨光伏能源有限公司至今既未交纳案件诉讼费,又未递交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
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