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12民初8379号
原告:***,男,196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原告:***,男,197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庆强(特别授权代理),山东宸合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
被告:济南市建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3705894542H。
法定代表人:王玉梁,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济南市建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立学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吕纯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