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04财保88号
申请人:**,男,1988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昭鑫,山东坤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济南华强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被申请人:***,男,197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申请人**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登记在被申请人济南华强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鲁工牌“********”轮式装载机一辆予以查封。申请人**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但根据法律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而遭受的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济南华强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鲁工牌“********”轮式装载机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间该车不得转移、转让、隐匿、抵押、担保等。查封期限两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高 峰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刘 佳
书 记 员 张芳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