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华强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济南华强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民申135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9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融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强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张庄路32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94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
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强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强市政公司)、被申请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1民终33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华强市政公司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是导致**受伤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其应承担主要(80%)赔偿责任。***驾驶准驾车型不符且无号牌的车辆载**行驶,系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其应承担次要(20%)赔偿责任。**作为乘坐人不应承担事故责任。孙宝山事发当晚没有喝酒,仅为无牌无证驾驶,二审判决认定承担(40%)赔偿责任过重,认定**作为乘坐人和本案伤者承担(10%)责任没有依据,适用法律错误。**的受伤及残疾给其家庭造成精神损失,二审法院认定6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过低。二审法院没有考虑**的具体病情,认定护理期限为十年过短,**主张二十年的护理费778320元符合法律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有司法鉴定意见,对**所需的防褥疮床垫、防褥疮坐(靠)垫、坐便椅、轮椅确定了配备金额及更换周期,对成人纸尿裤确定了每年2000元,**按照山东省人均寿命75岁主张50年的赔偿年限于法有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4年12月3日,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槐荫区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因当事人***和***发后均未在现场报案,2014年10月27日15时,**一方报案,接警后,经现场勘查已变动,证据灭失,无法查清道路交通事故形成原因。华强市政公司是事发路段的施工单位,应在事发路段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保证的防护措施,但华强市政公司在路口设置了警示标志,在事发现场设置有隔离墩、小彩旗、石硝堆等,在光线昏暗的段兴西路上“前方施工请绕行”提示牌、小彩旗、隔离墩等,并不能起到充分的警示作用和达到保障安全的目的,导致**受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华强市政公司没有对施工现场进行封闭围挡,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各项损失的50%的主要赔偿责任。***无驾驶证驾驶无号牌“鬼火”牌二轮机动车夜间酒后载人上道路行驶,应承担赔偿**各项损失的40%的次要赔偿责任,**明知孙宝山酒后驾驶,仍乘坐无号牌车,自负10%的责任。华强市政公司支付**精神损害赔偿5万元、***支付精神损害赔偿1万元,已对**的家庭给予抚慰。二审判决支持了已发生的护理费及定残后十年的护理费,十年后**仍需要护理,可另行主张。二审判决先暂时支持十年所需的辅助器具费用,十年后**仍需要辅助器具,亦可另行主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敏
审判员苏瑁

二〇一八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