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华强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周平与济南华强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104民初3464号
原告:**,女,195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泰安市,现住***强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内。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正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强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周平与济南华强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周平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周平因与济南华强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周平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周平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