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老民初字第435号
原告:河南海滨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搅拌站。住所地:洛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负责人:***,该单位经理。
被告:洛阳市昶明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郑州征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
法定代表人:丁起。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海滨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搅拌站诉被告洛阳市昶明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征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河南海滨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搅拌站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