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702民初5141号
原告苗**,男,197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
委托代理人***、党倩,驻马店市驿城区天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54岁,汉族,住确山县。
被告万树理,男,197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确山县。
被告河南征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须水镇址刘村。
法定代表人丁起,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苗**与被告***、被告万树理、被告河南征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苗**于2018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