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征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1702执319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3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申请执行人***,女,1987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河南征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郑上路中段。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河南征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豫1702民初1256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征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等金额的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