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2财保71号
申请人:山东铭城环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2587168397G。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经理。
被申请人:淄博同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松龄路街道办事处雁阳社区淄城路56号兴华大厦10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2164215702G。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山东铭城环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淄博同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7898.32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用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山东铭城环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淄博同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37898.32元以内予以查封或冻结。
案件申请费399元,由申请人山东铭城环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