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同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铭城环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淄博同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2财保7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铭城环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2587168397G。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经理。 被申请人:淄博同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松龄路街道办事处雁阳社区淄城路56号兴华大厦10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2164215702G。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山东铭城环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淄博同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5日作出(2022)鲁0302财保71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淄博同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37898.32元以内予以查封或冻结。申请人山东铭城环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对淄博同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淄博同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7898.32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