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02执189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被执行人:淄博同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松龄路街道办事处雁阳社区淄城路56号兴华大厦100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淄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川劳人仲案字(2021)第218号仲裁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依法按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淄博同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6798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 王琇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