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鲁0302执189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被执行人:淄博同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松龄路街道办事处雁阳社区淄城路56号兴华大厦100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淄博同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淄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4月12日作出的川劳人仲案字(2021)第218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淄博同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2021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76798元,至此,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规定,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淄博同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