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豫9001民初1999号
原告济源中裕燃气有限公司诉被告济源市公路管理局、济源市路途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源中裕燃气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源中裕燃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济源中裕燃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田家恺
书记员 黄苗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