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中裕燃气有限公司

济源中裕燃气有限公司与济源市公路管理局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豫9001民初775号
原告济源中裕燃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济源市公路管理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济源中裕燃气有限公司申请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已超出原诉讼标的,构成另一个诉,其应另行起诉,本案诉讼已无需进行,故裁定驳回济源中裕燃气有限公司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济源中裕燃气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秀娟
书记员  王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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