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中裕燃气有限公司

济源中裕燃气有限公司与济源市东城悉恩旅馆供用气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豫9001民初7218号
原告济源中裕燃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济源市东城悉恩旅馆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治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使用原告的天然气,应按约定支付原告相应价款,被告尚欠原告燃气费24566.8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 被告济源市东城悉恩旅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济源中裕燃气有限公司燃气费燃气24566.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4元,减半收取207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并具有责令报告财产、执行风险告知效力,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案件以下事实:2011年10月12日原、被告签订一份《城市安全供用气合同书》,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燃气,被告支付燃气费,用气价格按济源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价格执行。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供应天然气,被告未向原告交纳2019年1-4月燃气费共计38566.8元,扣除之前被告支付原告的燃气费预付款14000元,被告尚欠原告燃气费24566.8元。
审判员  王金秀
书记员  刘金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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