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豫9001民初4749号
原告济源中裕燃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华瑞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审理中,原告申请对为其损失进行鉴定,本院认为确有鉴定必要,鉴于短期内不能完成鉴定事项,诉讼程序无法正常进行,故先行驳回原告起诉,待鉴定事项完毕后,原告可继续主张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济源中裕燃气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鲍东敏
书记员 卫亚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