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中裕燃气有限公司

济源中裕燃气有限公司、***等供用气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9001民初6470号
原告:济源中裕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高速东站南500米207国道东侧。社会信用统一代码:914190017440704907
法定代表人:郑峰,公司经理。
被告:***,女,198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被告:侯来强,男,1979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本院受理原告济源中裕燃气有限公司诉被告***、侯来强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22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劲草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清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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