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中裕燃气有限公司

***、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济源供电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9001民初8916号
原告:***,女,196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送达确认地址与住址、住所地一致。
被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济源供电公司,住所地:济源市黄河大道中段,送达确认地址与住址、住所地一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9001780544016W。
法定代表人:程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玲,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涛,该公司员工。
被告:济源中裕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高速东站南500米208国道东侧,送达确认地址与住址、住所地一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90017440704907。
法定代表人:郑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治国,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广电河南网络有限公司济源市分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文昌中路85号,送达确认地址与住址、住所地一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9001782228818J。
代表人:谢泽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惠军,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分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汤帝路858号,送达确认地址与住址、住所地一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9001681763918E。
代表人:董党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艳,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钊辰,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济源市分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沁园中路429号,送达确认地址与住址、住所地一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90017425330843。
代表人:宁伟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姣姣,河南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楠楠,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济源分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沁园街道黄河大道82号,送达确认地址与住址、住所地一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9001719174415N。
代表人:万帮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艳芹,河南九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承留镇有线广播电视站,住所地:济源市承留镇承留村。
代表人:黄建庄,站长。
被告:济源市承留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济源市承留镇承留村,送达确认地址与住址、住所地一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16000056926249。
法定代表人:张媛媛,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东东,河南艳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济源供电公司(以下简称供电公司)、济源中裕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燃气公司)、中国广电河南网络有限公司济源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广电网络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济源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济源分公司(以下简称移动公司)、承留镇有线广播电视站(以下简称承留镇有线电视站)、济源市承留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承留镇政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供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涛、王新玲、被告燃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治国、被告广电网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惠军、被告电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艳、郭钊辰、被告联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姣姣、张楠楠、被告移动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艳芹、被告承留镇有线电视站的代表人黄建庄、被告承留镇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东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拆除安装在其房屋墙外的管道及装置设施;2、判令被告为其修复房屋的破损墙壁;3、判令被告赔偿其损失1万元。事实和理由:其的房屋位于济源市羊毛衫市场B区,被告将几十户的电表箱、各种电线和天然气管道架在其房屋的墙面,造成其房屋后墙及窗户渗水,特别是前段时间连降大雨,雨水渗到其房屋后墙,导致墙皮脱落、发霉,衣柜发霉,屋内进水导致部分商品损坏。因以上各种原因,其不敢外出打工,长期生活在潮湿环境中,致使其患上关节炎。其多次找被告协商,要求拆除非法私拉乱接的线路等,被告都置之不理。其又拨打市长热线,也始终未能解决问题,故其依法起诉。
供电公司辩称,第一,关于原告主体资格问题,原告房屋的用电户号是0047536933,户号对应的主体是李卫星,并不是本案原告,所以本案原告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请求法院查证。第二,其的配网线路及表箱安装是为了满足公共利益进行的安装,多年来未曾有人提出过异议,拆除后,用户的供电需求将无法得到满足。第三,其的配网线路及表箱安装是严格按照配电网工程施工工艺图的设计、施工,线路整齐规范,表箱下方为产权分界点,线路下方属于用户资产和其他公司线路,与其无关。第四,原告房屋后墙及窗户渗水与电表箱的安装没有因果关系。综上,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燃气公司辩称,第一,其架设的燃气管道,沿建筑物外墙及支柱架设,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规定,并不违反相关法律和其他强制性规定,而且在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当中,均明确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道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因此其的架设管道行为具有合理性,且燃气管道的架设具有公益性,不违背公共利益,因此原告诉求拆除管道装置,不应得到支持。第二,其架设管道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要求,所施工工程经验收合格,因此原告主张的损害事实与其的施工行为没有因果关系。第三,原告主张被告赔偿损失1万元没有事实依据,原告房屋渗水系房屋年久失修连续降雨的自身与自然原因造成的。综上,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广电网络公司辩称,原告房屋所在地不是其公司的管辖范围,线路的安装与其公司没有任何关系,是承留镇有线电视站负责的,承留镇有线电视站与其不存在隶属关系。
电信公司辩称,经过现场勘查,原告的房屋墙上没有其公司的相关光缆线路,因此,应当驳回原告对其公司的起诉。
联通公司辩称,原告诉状中所称的房屋损坏及自身患病并非其公司造成。为满足原告及其他居民的公共利益需求,其公司仅在原告房后有两根电缆,且距原告房屋有一定距离,不会对原告的房屋造成损坏,应驳回原告对其公司的诉讼请求。
移动公司辩称,1、其公司所架设的电缆系依法架设且施工规范,属于共用通信设施,如拆除必将损害公共利益。2、其公司电缆并未通过原告房后,仅仅在原告房屋外侧,且位置处于房屋上端,与原告房屋后墙所产生的损害无关。3、关于原告后墙损害与相关通信设施的铺设、安装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告患病与房屋后墙损害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应通过相关鉴定机构予以鉴定。综上,应驳回原告对其公司的诉讼请求。
承留镇有线电视站辩称,其是1994年成立的,在原告家的房屋后墙上挂了一个很小的接收机,有电缆从原告房后经过,是必须从原告家房后经过,是为了公共利益安装的。承留镇有线电视站属于承留镇政府的二级机构,其的设备和广电网络公司没有关系,资产属于承留镇镇政府。设备安装与原告的墙损害没有关系,不应当拆除也不应当赔偿。
承留镇政府辩称,原告的起诉与其无关,其不是原告所诉的管道设施的管理人或者所有人,其也未对原告实施侵权行为。承留镇有线电视站不是其的二级机构。无论是燃气管道、电缆、通信线路均是为了公共利益所安装的,原告从事实上或者从法律上,都应为相关的架设行为提供便利。本案中所有设施的架设均是在合理范围内,未危及原告房屋,原告所诉称的损失与架设行为没有因果关系。综上,原告起诉其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驳回对其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家的两层房屋位于济源市羊毛衫市场B区,被告供电公司因对附近居民供电需要在该房屋后墙上安装有两个电表箱及配网线路,被告燃气公司因对附近居民供燃气需要在该房屋的外墙上架设了燃气管道,被告联通公司有两根电缆悬挂在原告房屋后墙并从后墙经过,被告移动公司的电缆在原告房屋的外侧南北方向经过,与原告的房屋存在一定距离。被告承留镇政府的下属机构承留镇有线电视站在原告房屋后墙上安装有两个接收机盒及连接线路,用于附近有线电视信号的传输。被告电信公司在原告房屋墙后未安装光缆线路。
2021年因下雨较多,原告发现其屋内窗户处渗水,墙皮浸湿。在原告房屋后墙的东边窗户外边,原告的邻居李合军紧贴后墙建有一座小平房。2021年8月,原告将李合军诉至本院,要求李合军拆除小平房,为其修复屋内10平方米的被损墙壁。经本院对双方进行调解,双方于2021年9月15日达成调解协议,由李合军于2021年10月5日前拆除位于双方房屋中间排水通道上的小平房,双方关于各自的损失均不再主张,均由各自自行承担或修复。现该小平房已拆除。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各被告拆除安装在其房屋外墙的管道及装置等设施,被告供电公司辩称原告房屋的用电户号是0047536933,户号对应的主体是李卫星,并不是本案原告,所以应当审查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原告称其的房屋是2011年买的,当时的电工李卫星将之前的户名改成李卫星自己的名字使用,李卫星现在已去世,但房屋系其所有。原告在案涉房屋内生活居住,用电户名不是原告的情况不能证明房屋不属于原告,而且原告之前也就房屋相邻权纠纷起诉过他人,因此,原告在本案中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各被告因向附近居民供电、供气、传输信号等需要,在原告的房屋外墙上安装表箱、架设管道等设施,应当和房屋所有人即原告协商,取得原告的同意。但被告在安装设备时,并未取得原告的同意,原告现要求被告拆除安装在原告房屋外墙上的设施,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因此,供电公司应将安装在原告房屋外墙上的两个电表箱及配网线路等设施拆除,燃气公司应将架设在原告房屋外墙上的燃气管道拆除,联通公司应将悬挂在原告房屋外墙上的两根电缆拆除,承留镇政府应将安装在原告房屋外墙上的两个接收机盒及连接线路等设施拆除。各被告在拆除设施后,应当将损坏的墙面修复平整。移动公司的电缆未架设在原告房屋外墙上,与外墙还有一定距离,不需要拆除。电信公司在原告房屋外墙上未安装光缆线路,本案中不需要承担责任。承留镇政府辩称承留镇有线电视站不是其的二级机构,原告的起诉与其无关,承留镇有线电视站称其属于承留镇政府下设的事业单位宣传文化旅游服务中心,其的站长都是承留镇政府任命的,对此,承留镇政府并无证据反驳,故对承留镇政府的辩称理由不予采信,下属机构承留镇有线电视站的民事责任应由承留镇政府承担。承留镇有线电视站与广电网络公司不存在隶属关系,广电网络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原告另要求各被告赔偿损失1万元,各被告均辩称原告房屋后墙及窗户渗水与相关设施的安装没有因果关系,不应当赔偿。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起诉之前,于2021年8月起诉邻居李合军,要求拆除位于双方房屋中间排水通道上的小平房,经法院调解,李合军将小平房拆除,双方关于各自的损失均不再主张,均由各自自行承担或修复,说明原告的后窗渗水存在多种可能因素,原告不能证明原告的后窗渗水、室内墙皮脱落等状况全部系各被告安装的设施所造成。但各被告安装的表箱和管线比较集中,在下雨时,会造成一定的雨水堆积、排水不畅,与原告的后窗渗水存在一定程度上的联系。因原告维修室内脱落的墙皮需要支付相应费用,故本院酌定,供电公司、燃气公司、联通公司、承留镇政府各赔偿原告损失500元。另外,原告诉称其长期生活在潮湿环境中,致使其患上关节炎,其也要求赔偿,但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所患关节炎与各被告安装的设施有关,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济源供电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安装在原告***家房屋外墙上的两个电表箱及配网线路等设施拆除;被告济源中裕燃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架设在原告家房屋外墙上的燃气管道拆除;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济源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悬挂在原告家房屋外墙上的两根电缆拆除;被告济源市承留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安装在原告家房屋外墙上的两个接收机盒及连接线路等设施拆除;上述被告在拆除相关设施后,同时将各自因安装、拆卸设施时损坏的外墙修复平整。
二、被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济源供电公司、济源中裕燃气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济源市分公司、济源市承留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各赔偿原告***损失5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5元,被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济源供电公司、济源中裕燃气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济源市分公司、济源市承留镇人民政府各负担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文书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并具有责令报告财产、执行风险告知效力,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史立平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胡弯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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