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9001民初2342号
原告:***,男,195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送达确认地址与住址、住所地一致。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凯歌,系原告儿子。
被告:济源中裕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高速东路南500米207国道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90017440704907。
法定代表人:郑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永鹏,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济源中裕燃气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8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协商解决。原告***于2022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晋豫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