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9001民初7263号
原告:济源中裕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高速东站南500米、207国道东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能,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济源市沁园老王李想大虾店,住所地:济源市同心路路南2号。
经营者:***,男,1973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原告济源中裕燃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济源市沁园老王李想大虾店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4日立案。原告济源中裕燃气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源中裕燃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济源中裕燃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婷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