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中裕燃气有限公司

济源中裕燃气有限公司与***供用气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9001民初2904号 原告:济源中裕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高速东站南500米、207国道东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男,1989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原告济源中裕燃气有限公司与被告***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济源中裕燃气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燃气费30411.96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供用气合同关系,2018年1月23日,双方签订用气协议,原告持续不断给被告提供符合标准的天然气,被告用气地址为济源市梨林镇西湖村东二排1号,但被告未能按时向原告交清燃气费用。截至目前,被告拖欠原告燃气费共计30411.96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致未能结清燃气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济源中裕燃气有限公司申请对被告***使用的燃气表(表号:17090120012072)是否正常计量及误差值进行鉴定,该鉴定属原告举证事项,鉴于原告短期内不能完成相应举证责任,审理程序无法正常进行,故先行驳回起诉,待原告举证事项完成后,可继续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济源中裕燃气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80元,依法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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