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303民初4093号
原告:开封新奥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宋城路90号。
法定代表人:韩继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汴睿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洛阳高格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王城大道28号新世纪广场2幢1-2723。
法定代表人:***。
原告开封新奥燃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高格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开封新奥燃气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开封新奥燃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开封新奥燃气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888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3880元,由开封新奥燃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陶源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