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豫0291民初833号
原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开封供电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1706440608。
住所地:开封市金明大道电力大厦。
负责人:崔军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宗阳,系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开封新奥燃气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53893755M。
住所地:开封市宋城路90号。
法定代表人:韩继深。
诉讼委托代理人:邵国宇、毕长川,系河南富登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新奥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077616191XC。
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华祥路118号新奥科技园B楼。
负责人:郑文学。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巍,系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开封供电公司诉被告开封新奥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奥燃气)、新奥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以下简称新奥新能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22年2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陈伟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宗阳、被告新奥燃气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毕长川、被告新奥新能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巍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依法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求:1、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电缆维修费用总计4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20年9月18日中午,被告开封新奥燃气有限公司施工人员在禹王台区××乡××村村口施工时将我公司电缆挖断,造成我方财产损失。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经在场人员报警,汪屯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后确认,系被告施工不当导致我方电缆被挖断。随后,事故电缆经专业单位修复后恢复送电,维修费用总计42000元。直到原告立案起诉后,被告开封新奥燃气有限公司称其将事故路段施工业务发包给新奥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并提供其双方签订的《燃气工程施工合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特变更诉讼请求为开封新奥燃气有限公司与新奥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连带赔偿申请人电缆维修费用总计42000元。
被告新奥燃气辩称,原告诉求与我单位无任何关系,案涉工程是由新奥燃气发包给了新奥新能源公司,与被告新奥燃气无任何关系,无需承担责任,请求驳回原告对新奥燃气的诉讼请求。
被告新奥新能源辩称,1、为查明案件事实,明确法律责任,应当追加河北致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原告诉称被告新奥新能源在禹王台区××乡××村村口燃气管道施工作业时将原告公司电缆挖断。经被告新奥新能源核实,被告新奥新能源将上述案涉工程的劳务部分合法分包给河北致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并与其签订了《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2、原告存在过错,未在铺设电缆的位置设置明显标识,并且施工前,原告员工到施工现场后也未指明管线走向。经被告新奥新能源与施工人员核实,因原告未在电缆铺设处设置明显标识,施工前现场施工人员多次致电原告,要求派人到施工现场指明电缆走向及具体位置,但原告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后也未指明电缆铺设的线路。并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地埋电缆外皮至地面深度,不得小于0.7m;当位于行车道或耕地下时,应适当加深,且不宜小1.0m。但原告公司电缆地埋深度仅为0.15m,显然不符合国家规范。同时,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铺设地埋电缆,应设置标志桩,且直线间隔不大于100米,但原告在电缆铺设处未设置标志桩。另外,经核实,现场施工人员在挖坏电缆的第一时间内进行报警,王屯派出所出警,派出所民警告知,在320国道其他施工队伍在施工过程中多次出现挖破电缆的情况。由此可见,原告存在重大过错,铺设电缆不符合国家标准,且未设置警示标志,其应自身反省,不应向被告新奥新能源主张权利。3、被告新奥新能源系《建筑工程一切险》的被保险人,若因工程施工发生财产损失,也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案外人新奥燃气工程有限公司投保的《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单》,保险期限自2020年3月24日至2021年3月23日,被告新奥新能源作为被保险人,已对施工标的进行保险,若因施工导致保险标的损失所产的费用也应由保险公司负责赔付。综上所述,原告本身存在重大过错,不应向被告新奥新能源主张权利,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请。
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审理查明,二被告于2020年10月6日签订施工合同,由被告新奥燃气作为发包人、被告新奥新能源公司作为承包人负责开封310国道大苏村社区燃气管道的施工。2020年9月18日,天然气施工人员在开封市禹王台区××乡××村村口进行天然气管道施工作业时将掩埋的电缆挖断,后经在场人员报警,汪屯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后确认,系作业施工导致电缆断裂。同日,事故电缆经开封市欧迪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修复后恢复送电,开封市欧迪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出具建筑工程预算书显示工程造价为42000.23元,并于2022年5月10日向原告出具42000元增值税发票。后被告新奥新能源与原告多次协商未果后原告起诉至本院。
被告新奥新能源认为上述事故并非其导致,提供2020年6月份被告新奥新能源公司与案外人河南致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一份,合同载明由河南致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案涉燃气输配管道安装、管沟开挖、回填及附属土建工程;提供2020年3月23日保险合同一份,认为案涉工程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投保有建筑工程一切险,原告应当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
本院认为,本案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因燃气管道施工导致电缆断裂致使原告财产受损,被告新奥新能源作为施工项目的承包人,对安全施工负有管理义务,故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并未有证据证明被告新奥燃气对本次事故存在过错,故原告要求被告新奥燃气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因案涉事故发生导致电力中断,为了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及危险事故的发生,原告指派具有专业资质的开封市欧迪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对损坏的电力设施进行抢修,该公司向原告提供了出具建筑工程预算书及正式的税务发票,虽然款项未实际支付,但并不影响侵权人支付抢修费用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42000元维修费用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新奥新能源辩称原告存在过错的意见,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且原告是否按照规定掩埋电缆并非是导致案涉事故的原因,故对此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新奥新能源与劳务分包公司及保险公司的合同关系,被告新奥新能源公司可以另行主张。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新奥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开封供电公司赔偿电缆维修费用42000元;
二、驳回原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开封供电公司对被告开封新奥燃气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5元,由被告新奥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 伟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曹卫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