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02民再10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海莉,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一,男,1999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开封新奥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宋城路90号。
法定代表人:韩继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国宇,河南汴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长川,河南汴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厦门榛果假期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海岸街59号305室。
法定代表人:冯威赫,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北京炜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龙,北京炜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开封新奥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奥燃气)、厦门榛果假期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榛果公司)、**一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0)豫02民终3598号民事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2日作出(2021)豫民申1320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再审称:1、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造成本案燃气爆炸事故的根本原因是***户外的燃气管道漏气形成的爆炸,非***户内的燃气管道与灶具爆炸。***户内的燃气管道与灶具完全符合正常标准,不存在任何安全隐患。二审判决书第6页在事实认定部分认为“开封市万发苑小区5号1单元1层西户户主***,在燃气管道上方搭建厨房,对开封新奥燃气公司下发的《违章占压燃气管道安全检测告知书》至事故发生时未整改”,与客观事实及法律事实均不相符。开封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开封市行政区域的燃气管理工作,主管新奥燃气的生产经营,因新奥燃气在开封供气多年,与城管局存在密切、频繁的联系,双方具有一定的利害关系,城管局不能对本案燃爆事故进行调查;2、二审法院审理程序有严重瑕疵,遗漏了本案的共同侵权人开封市鼓区新华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道办事处),以及***就涉案房进行投保的平安保险深圳分公司。街道办事处疏通下水管道是引起本次爆炸事故的直接原因,街道办事处作为共同侵权的一方主体属于必要共同被告。《事故调查报告》显示“爆燃的直接原因为由于燃气管道出现腐蚀穿孔,因受外部铁锈等包覆物及管网压力较低等因素未漏气,受当日下水道疏通带来的扰动影响,燃气管道锈蚀穿孔处包覆物脱落,发生燃气泄漏”。《事故调查报告》附件五《关于中山路万发苑小区燃气爆炸经过》第二页显示“当天下午2点左右,因小区下水不通,由社区每家收110元请人疏通管理”,可见事发当日是街道办事处雇人疏通下水管道,造成了埋藏于下水管道附近的燃气管道开裂,最终导致燃气泄漏。因此,街道办事处是引发本次事故的共同侵权人,属于必要的共同被告;3、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故责任比例与过错明显不当。关于新奥燃气的责任。本案为占有、使用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天然气属于易燃、易爆的高度危险物质,新奥燃气作为案涉小区燃气经营者,负有向***供应燃气,对燃气设施运行、维护进行管理,采取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损害的发生的义务。案涉小区是多年以前建成的老旧小区,新奥燃气违法将燃气管道安装于排水沟附近本身就容易腐蚀穿孔,新奥燃气未尽日常的检修、巡查义务,没有及时对漏气管道更新;且事发当日下午,新奥燃气接到群众反映的花园附近有浓重的燃气味,新奥燃气工作人员到场后却未能排查出泄漏点,对此具有严重过错,应负事故主要的、全部的责任。二审判决新奥燃气仅承担45%的责任,与其过错程度明显不相匹配。关于**一的责任。对于高度危险责任纠纷,被侵权人只有具有“故意”、“重大过失”才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因高度危险物的危险性极高,司法应严格限定受害人的“故意”、“重大过失”,受害人有一般过失的,不能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赔偿责任。**一作为本案被侵权人,正常入住预定的房间,闻到有燃气味之后,及时开窗通风,对事故发生根本不具有过错,更不具有“重大过失”,二审判决**一承担5%的责任适用法律错误。关于***的责任。由于本案是户外燃气管道漏气引发爆炸,***的房屋、室内设施、物品遭到严重毁损,***是被侵权人、被害人,没有过错。二审判决认定***违章占压燃气管道有碍新奥燃气检修,但发生爆炸的根源是燃气管道因埋在下水管道附近锈蚀穿孔漏气,与***是否占压燃气管道没有直接关系,二审判决***承担40%的责任错误。榛果公司作为网络平台公司在接受业主入驻平台时,没有全面审核小区配套设施的安全性,在客户预订房间时未尽充分的安全提示与告知义务,二审判决榛果公司承担10%的责任过低。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请求依法再审本案。
新奥燃气辩称:1、涉案燃气管道是1997年竣工通过,沟槽排水符合设计要求。2、燃气的泄露点位于***违建房子的下方,不是在房屋以外3米处,有现场照片相互印证。3、燃气管道铺道时没有违建厨房,燃气管道位于***阳台外,被违建的厨房进行了占压,新建的厨房外墙占压了管道20公分,原来的阳台外墙距离燃气管道30公分,如果是先有厨房后铺设管道是不可能实现的。4、城镇管理条例第50条明确规定了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私自搭建违章建筑物,导致新奥燃气无法对管线进行有效的管理维护。是***的违法行为导致新奥燃气不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是造成事故责任的直接原因。同时***将阳台改造为厨房,增加了下水管线将排水连接到小区的下水管中,导致小区下水管道受损,进而导致污水积聚到燃气管道周围,腐蚀燃气管道。本案的燃气泄露是因疏通下水管道所引起,腐蚀的包覆物脱落,泄露的燃气沿***的下水管串入户内,如果没有***的下水管沟是不可能腐蚀燃气管道,也不可能泄露的燃气串入户内及厨房我们认为***应当承担事故的直接责任,责任应在40%至45%左右。
榛果公司辩称,仅针对***对榛果公司理由进行答辩,其他不发表意见。答辩理由如下:1、榛果公司仅是为拥有房屋使用权或所有权的房东和使用需求的房客之间搭建的网络服务平台,而并非直接的民宿服务提供者,也不是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人,并且我们在一审中已经提供了我们在平台上公布的安全提示用户服务协议,房东服务协议,用户服务条款等证明了我们已经履行到了安全提示和告知义务。2、榛果公司已经按照消费者保护法的规定,在与房东签订服务协议时,审查了房东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联系地址,并且对房屋的产权房源位置进行了审核,但榛果公司作为网络平台的提供者,对案涉燃气管道是否出现了腐蚀穿孔,没有监管和审查的义务,也没有权力和途径对其进行审查,对案涉事故的发生更没有办法预见,在榛果公司已经履行了告安全告知义务的情况下,不应承担责任。3、榛果公司在二审判决生效后已经及时履行了判决所确定的赔偿责任。
**一辩称,同二审答辩意见。
**一向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新奥燃气、榛果公司赔偿**一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等费用共计267032.24元(不包含已支付的费用),后续治疗费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新奥燃气、榛果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4月25日,**一与高金涛在榛果民宿网络平台预订了开封市西户的***名下的一间民宿,并于4月28日入住。在进入该房间后18时30分左右,房间发生爆炸,造成两人受伤,消防、公安等部门到达现场,两人被送往开封市中心医院救治,**一诊断为火焰烧伤头面颈双上肢1小时余,共住院85天,于7月22日出院,出院医嘱1、转当地医院康复治疗;2、保持创面清洁;功能康复锻炼及瘢痕预防性治疗;3、病情变化,及时随诊。共花费医疗费78875.43元。期间***支付8000元,榛果公司支付10000元,新奥燃气公司支付45000元。出院后7月23日**一到濮阳市油田总医院住院治疗,8月21日出院,住院29天,共支出医疗费3722.60元。治疗期间支出门诊费12220.50元,外出购药费用5987元。**一父亲在医院护理,其从事出租车行业,2019年度河南省城镇交通运输业平均工资为207.85元/天。
事故发生后,经开封市城市管理局(开封市城市综合执法局)调查于2019年10月23日出具《开封市万发苑小区户内爆燃事故调查报告》,报告显示爆燃的直接原因为由于燃气管道出现腐蚀穿孔,因受外部铁锈等包覆物及管网压力较低等因素未漏气,受当日下水道疏通带来的扰动影响,燃气管道锈蚀穿孔处包覆物脱落,发生燃气泄漏,继而沿用户临建厨房下水管等薄弱处串入厨房及户内,遇点火源引发爆燃事故。事故责任认定:1、事故直接责任,开封新奥燃气有限公司虽然两次对燃气管网占压用户下达《违章占压燃气管道安全监测告知书》,在用户对建筑物占压燃气管道未整改的情况下对燃气管道安全运行管理不到位,且当日下午事故发生前接到群众报户外花园附近有很大燃气味,公司人员到达现场未彻底排除泄漏隐患,应负事故的直接责任。开封市万发苑小区5号楼1单元1层西户户主***,在燃气管道上方搭建厨房,对开封新奥燃气公司下发的《违章占压燃气管道安全监测告知书》至事故发生时未整改,导致新奥燃气无法对燃气管道进行有效控制泄漏检测,致使燃气泄漏后串入厨房内引起爆燃,应负事故的直接责任。2、事故间接责任,美团网榛果平台公司对房屋居住的安全性把关不严,未发现该用户存在占压燃气管道重大安全隐患,对入住客户安全告知、提示不到位,导致人员受伤和财产损失,应负事故的第一间接责任。两名入住人员**一、高金涛安全意识不高,未及时发现燃气泄漏,应负事故第二间接责任。后并附开封市万发苑小区户内燃爆事故原因技术分析。
另查明,**一系河南医药技师学院学生,事故发生前,准备参加学校安排实习,学校与实习公司、学生签订学生定岗实习三方协议,协议约定实习期为2019年6月10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基本月薪为3000元。
又查明,本案审理过程中,**一提出对其伤残等级及营养期、护理期进行司法鉴定,双方通过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选定开封大宋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2020年5月23日该司法鉴定所作出汴大宋司鉴所[2020]临鉴字第(032)号及(032-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一的面部损失属九级伤残;体表损失属十级伤残;全身多处烧伤护理60-120日,营养90-120日。鉴定支付鉴定费13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发生爆炸事故系燃气管道锈蚀穿孔处包覆物脱落发生燃气泄漏继而沿用户临建厨房下水管等薄弱处串入厨房及户内,遇点火源引发爆燃,新奥燃气作为燃气公司在泄漏当日未检测出泄漏点并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参照开封市城市管理局(开封市城市综合执法局)作出调查报告及本案实际情况,一审法院酌定新奥燃气承担事故75%的责任。***作为房屋户主,在燃气公司两次下发《违章占压燃气管道安全监测告知书》未做出整改,对事故的发生应负部分责任,参照开封市城市管理局(开封市城市综合执法局)作出调查报告及本案实际情况,一审法院酌定***负事故10%的责任。榛果公司作为网络平台,应对房屋的安全性把关及对住户有安全告知、提示义务,其未尽到明确审查及告知义务,应负事故10%的责任。**一作为成年人,应对燃气泄漏气味等有一定的安全意识,未尽到充分安全注意义务,应负事故5%的责任。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案实际,目前**一因本次事故而产生的各项损失确认如下:1、医疗费100805.53元,有医疗票据予以证实,予以支持;2、护理费23694.90元,**一共计住院114天,**一要求按照两人护理无法律依据,结合鉴定意见书护理期90-120天计算,一审法院计算护理费为207.85元/天×114天=23694.90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4250元,**一要求支付按照50元/天×85天=4250元计算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4、营养费2280元,结合鉴定意见书、**一住院天数及实际情况,酌定营养费为20元/天×114天=2280元;5、交通费2798元,**一住院114天,且提供有票据为证,予以支持;6、伤残赔偿金143644.07元,**一被定为面部损失属九级伤残、体表损失属十级伤残,伤残赔偿金计算为34200.97元/年×20年×(20%+1%)=143644.07元;7、鉴定费1300元,有票据为证;8、**一不能参加实习的损失35504.64元,**一要求按照其同学实习期间工资计算其损失,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支持。9、精神抚慰金10000元,因本次事故新奥燃气责任较大,且给**一造成较大伤害,故一审法院酌定由新奥燃气承担支付精神抚慰金10000元的责任。综上,1-8各项费用共计314277.14元,新奥燃气应承担75%即235707.86元,应减去其已支付的45000元,新奥燃气应支付各项损失及精神抚慰金共计200707.86元。***承担10%责任即31427.71元,减去已支付的8000元,***应支付23427.71元。榛果公司应承担10%责任即31427.71元,减去已支付的10000元,榛果公司应支付21427.71元。关于**一后续治疗费用,待实际发生时可另行主张。一审法院作出(2019)豫0204民初2247号民事判决: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新奥燃气赔偿**一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200707.86元;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一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3427.71元;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榛果公司赔偿**一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1427.71元;四、驳回**一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305元,由新奥燃气承担。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二审认为,关于榛果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比例,榛果公司作为提供房屋居住服务的网络平台,应对其管理房屋的各项设施及居住环境的安全性负有把控义务,并对入住客户的各项安全注意事项应尽到告知、提示义务,以使客户有安全的居住环境,发生安全事故后,能根据其告知及提示作出有效的应对措施,但榛果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尽到把控义务、告知提示义务,一审法院据此判令榛果公司承担1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榛果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新奥燃气、***、**一应承担的责任比例,燃气是危险性高的特殊商品,应及时检查、维修其运输管道,应及时排查存在的安全隐患,接到危及燃气安全信息后,应及时到场处理,本案中,涉案燃气管道腐蚀穿孔,证明新奥燃气对此管道没有及时检查、维修,发现涉案燃气管道被占压时,仅对用户下达告知书,没有采取更有效的管理措施,接到群众的燃气相关危险信息后,没有及时到场排查解决,新奥燃气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应承担与其责任相对应的赔偿比例,一审法院认定其承担主要责任超出了其过错承担,本院予以纠正,即一审法院判令其承担75%的赔偿比例过高,综合其过错程度及本案具体案情,本院酌定新奥燃气承担45%的赔偿责任即141424.71元(314277.14元×45%),减去其已支付的45000元,新奥燃气应支付**一各项损失及精神抚慰金共计106424.71元;***作为燃气用户,应配合燃气公司的安全检查并及时作出整改,以消除燃气安全隐患,为客户提供安全的居住环境,但在新奥燃气对***两次下发《违章占压燃气管道安全监测告知书》的情况下,***并未及时作出整改,***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一审法院判令其承担10%的责任偏低,与***的过错程度不匹配,本院根据***的过错程度及本案具体案情酌定***承担40%的赔偿责任即125710.87元(314277.14元×40%)元,减去已支付的8000元,***应支付**一117710.86元;**一作为成年人,应对燃气气味、燃气安全有一定的敏感性,其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一审法院判令其承担5%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综上所述,榛果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新奥燃气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本院作出(2020)豫02民终3598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维持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9)豫0204民初224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二、变更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9)豫0204民初224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新奥燃气赔偿**一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06424.71元;三、变更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9)豫0204民初227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一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17710.86元。一审案件受理费5305元,由新奥燃气承担2388元,由***承担2122元,由榛果公司承担531元,由**一承担26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779元,由新奥燃气承担1377元,由***承担2066元,由榛果公司承担336元。
本院再审期间,新奥燃气提交事发现场照片10张,用以证明,燃气管道均有防腐层,***私接往小区排水管道的下水管造成燃气管线被污水浸泡腐蚀受损,且泄露点被***违章建房占压,燃气公司无法正常安检和维护。***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一经质证,对照片真实性认可,但对证明目的不认可。榛果公司未发表质证意见。本院认为开封市城市管理局(开封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出具《开封市万发苑小区户内爆燃事故调查报告》已经载明燃气管道出现腐蚀,燃气泄漏沿***临建厨房下水管等薄弱处串入厨房,新奥公司提供的证据已经调查查明且被采信认定,本院对此不再论证。
本院再审查明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再审认为,经有关部门调查,本次发生燃气爆燃的直接原因是由于燃气管道出现腐蚀穿孔,因受外部铁锈等包覆物及管网压力较低等因素未漏气,受当日下水道疏通带来的扰动影响,燃气管道锈蚀穿孔处包覆物脱落,发生燃气泄漏,继而沿***临建厨房下水管等薄弱处串入厨房及户内,遇点火源引发爆燃事故,新奥公司和***对事故的发生均负直接责任。新奥燃气公司和***应对其过错行为给他人造成的侵害应承担侵权责任。关于各方的责任大小,应结合各方的过错程度、职能责任、预测认知及控处能力等情况综合确定。新奥燃气作为特殊商品和服务的提供者和经营者,在负有保证按照国家质量标准向用户供应燃气的同时,也负有安装设备、对用户进行安全检查、指导和教育,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等重要义务和职责。本案中,新奥燃气对于***临建厨房情况明知仍进行燃气使用设备安装,在发现存在违章占压燃气管道存在风险的情况下,仅下达《违章占压燃气管道安全监测告知书》,且在***未整改的情况下,未进一步采取防止风险加剧的有效措施予以控制。特别是在事发时,新奥燃气人员已到场处理,但未及时排查出危险并消除,其放任的态度与所采取无实质效果的措施与其应负义务责任不相应,新奥燃气过错明显,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本院酌定新奥燃气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219994元(314277.14×70%),减去其已支付的45000元,新奥燃气还应向**一支付各项损失174994元及精神抚慰金10000元,共计184994元。***临建厨房、加改下水等行为对燃气管道造成影响,形成燃气泄漏通道,导致本案燃气爆炸,系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但是***作为燃气用户,对燃气的设置和长期潜在风险不具有专业性认知,其未及时整改确实存在过错,应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的责任,本院酌定由***承担15%的赔偿责任为宜,即47141.57元(314277.14×15%)减去已支付的8000元,***应向**一支付损失39141.57元。榛果公司作为提供民宿预订平台,收取了相应的佣金或管理费,应对其管理房屋的各项设施及居住环境的安全性负有把控义务。榛果公司对房屋居住的安全性把关不严,未发现该户存在占压燃气管道重大安全隐患,对入户人员安全告知、提示不到位,导致人员受伤和财产损失,酌定其承担10%的赔偿责任较为适当。**一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一般人的生活经验和常识应能判断出房内出现了燃气泄露,其未尽到充分安全注意义务,存在一定过错,由其承担5%的赔偿责任亦无不妥。
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9)豫0204民初224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和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2民终359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2民终359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三、变更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9)豫0204民初224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开封新奥燃气有限公司赔偿**一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84994元”;
四、变更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9)豫0204民初224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一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39141.57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5305元,开封新奥燃气有限公司承担3714元,由***承担796元,厦门榛果假期旅行社有限公司承担530元,**一承担26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779元,开封新奥燃气有限公司承担3099元,***承担344元,厦门榛果假期旅行社有限公司承担33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有奎
审 判 员 李曼曼
审 判 员 谢 芳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张显斌
书 记 员 张 锦
书 记 员 李宣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