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新奥燃气有限公司

某某、开封新奥燃气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民申917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2年2月2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开封新奥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宋城路90号。
法定代表人:韩继深。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开封市众通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黄河路北段建业大宏城市花园14号楼东单元4层东户。
法定代表人:单艳丽,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开封新奥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奥燃气公司)、开封市众通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通劳务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02民终16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于2017年8月1日到新奥燃气公司工作,负责换表、安检、维修工作,***与新奥燃气公司之间形成劳动关系。新奥燃气公司虽然当时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但***在开封新奥燃气有限公司上班,并由开封新奥燃气有限公司安排工作并发放工资,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一、二审法院认定***与众通劳务公司形成劳务派遣劳动关系与事实不符。新奥燃气公司违反《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与***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养老保险金,而且不支付补偿金。在用工方面不遵守同工同酬的规定,开封新奥燃气有限公司存在过错,应依据劳动法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应支付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综上,请求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一、二审判决,将本案依法进入再审并支持***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再审案件后,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四条等规定,对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进行审查。根据***的再审申请理由,本案审查的重点是***与新奥燃气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关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否具有劳动关系,参照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确立事实劳动关系的条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等,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但除此之外,还应当参考工资支付凭证、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以及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等。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在新奥燃气公司工作,其工资由众通劳务公司打卡发放。而且根据***提出的本案诉讼请求,其对众通劳务公司向其发放工资是明知认可的。另外,因***系开封市车辆厂员工,其社会保险费一直由开封市车辆厂缴纳。故虽然***在新奥燃气公司负责换表、安检、维修等工作,但仅凭该项事实不足以证明***与新奥燃气公司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因此在没有其他先关证据予以证明的情况下,***主张其与新奥燃气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依据不足。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郭敬涛
审判员  王喜萍
审判员  王宏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臧一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