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新奥燃气有限公司

开封市顺河区北大清真寺、开封新奥燃气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203执89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开封市顺河区北大清真寺。
被执行人:开封新奥燃气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开封市顺河区北大清真寺与被执行人开封新奥燃气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开封市顺河区北大清真寺于2021年12月31日向本院书面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豫0203执892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期间为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许 胜
人民陪审员  刘振国
人民陪审员  曹茂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智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