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902民初3111号
原告:王力乾,男,汉族,1962年11月11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永鹏,河南子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濮阳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金堤路中段65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5976387000.
法定代表人陈国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亚涛,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易,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河南军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开发区昆吾路西绪环路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06799790F。
法定代表人张红伟,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力乾诉被告濮阳华润燃气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南军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濮阳华润燃气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南军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力乾撤回对被告濮阳华润燃气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南军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49元,由原告王力乾承担。
审判员 程文军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陈小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