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王力乾与濮阳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902民初3111号
原告:王力乾,男,汉族,1962年11月11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永鹏,河南子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濮阳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金堤路中段65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5976387000.
法定代表人陈国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亚涛,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易,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河南军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开发区昆吾路西绪环路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06799790F。
法定代表人张红伟,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力乾诉被告濮阳华润燃气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南军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濮阳华润燃气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南军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力乾撤回对被告濮阳华润燃气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南军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49元,由原告王力乾承担。
审判员  程文军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陈小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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