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濮阳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与濮阳市龙润天翔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902民初1278号
原告:濮阳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金堤路中段65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5976887000。
法定代表人:陈国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亚涛,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濮阳市龙润天翔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黄河路与经四路交叉口创想产业园c1号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349488782B。
法定代表人:李善友,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进帅,河南尊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濮阳华润燃气有限公司诉被告濮阳市龙润天翔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濮阳华润燃气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濮阳华润燃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73元,由原告濮阳华润燃气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鲁亚萍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子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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