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0902民初8543号
原告:***,男,1969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优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濮阳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地址:濮阳市金堤路中段65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北京东方油龙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地址:濮阳市华龙区106国道与锦田路交叉口向东45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濮阳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北京东方油龙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9月15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濮阳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北京东方油龙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起诉。
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