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富阳申能固废环保再生有限公司

杭州富阳申能固废环保再生有限公司与临海市光大电镀装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浙0111民初5638号
原告:杭州富阳申能固废环保再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620403915,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环山乡铜工业功能区。
法定代表人:*显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临海市光大电镀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2552235808,住所地:浙江省化学原料药基地东海第三大道1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富阳申能固废环保再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能固废公司)与被告临海市光大电镀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电镀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立案,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移送临海市人民法院,本院经审查于2019年9月30日作出(2019)浙0111民初563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予以驳回。被告不服,上诉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于2019年12月6日作出(2019)浙01民辖终1410号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后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申能固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光大电镀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杭州富阳申能固废环保再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处置款82425.8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光大电镀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0月13日,原告申能固废公司与被告光大电镀公司为了处置被告光大电镀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电镀废弃物(属国家管制的危险废物),经双方协商签订了合同编号为“D市申191312W”的《危险废物处置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由光大电镀公司将生产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电镀废弃物”交由申能公司依法处置,处置数量约为502吨,处置单价为每吨1350元。后双方于2019年1月2日签订补充协议,将处置单价调整为每吨1550元,合同约定的结算支付方式为:光大电镀公司在货物到达申能固废公司场地后,双方在货到次月月初按实际到场的数量和相应的处置单价进行结算,并由光大电镀公司支付相应的处置费。合同还对其他事项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分别于2019年1月10日接收了被告电镀废弃物33.74吨,于2019年1月20日接收被告电镀废弃物33.26吨,以上合计接受67吨电镀废弃物,按每吨处理单价1550元计算,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处置费用合计103850元,结算后原告向被告开具了相应金额的增值税发票。业务发生后,扣除被告已经支付的21424.2元,被告尚欠原告处置款共计82425.8元。现经多次催讨,被告拒不支付欠款。故原告诉至本院予以主张。
原告申能固废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光大电镀公司未到庭质证。本院经审查后对原告申能固废公司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和当事人陈述的一致。
本院认为:原告申能固废公司与被告光大电镀公司之间签订的《危险废物处置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主体适格,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履行各自义务。案涉《危险废物处置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为:乙方(被告光大电镀公司)货物到甲方(申能固废公司)场地后,甲方次月初按实际到厂数量开具处置费发票,乙方收到甲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后将于二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处置费汇入甲方账户。现原告已经接收相应数量废物并按约开具了相应的发票,但被告光大电镀公司至今未及时付清货款,至今尚欠货款82425.8元,显系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等违约责任。故原告申能固废公司要求被告光大电镀公司支付处置款82425.8元的诉讼请求,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被告光大电镀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自动放弃其相应的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临海市光大电镀装饰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杭州富阳申能固废环保再生有限公司处置款82425.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61元,减半收取930.5元,由被告临海市光大电镀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杭州富阳申能固废环保再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临海市光大电镀装饰有限公司、谢得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