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521民初2721号
原告:杭州富阳申能固废环保再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环山乡铜工业功能区。
法定代表人:*显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德清华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钟管镇***。
法定代表人:傅如学。
原告德杭州富阳申能固废环保再生有限公司与被告德清华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富阳申能固废环保再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893.5元,由杭州富阳申能固废环保再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代书记员管小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