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与被告***、杭州富阳胜杰钢结构有限公司、杭州富阳申能固废环保再生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受理。2019年7月2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66元,减半收取3083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