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富阳申能固废环保再生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杭州富阳胜杰钢结构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11民初4445号******
原告:***,男,199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杭州市富阳区*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告:杭州富阳胜杰钢结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3999382278,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环山乡诸佳坞村。******
法定代表人:***。******
被告:杭州富阳申能固废环保再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620403915,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环山乡铜工业功能区。******
法定代表人:*显春。******
原告***与被告***、杭州富阳胜杰钢结构有限公司、杭州富阳申能固废环保再生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受理。2019年7月2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66元,减半收取3083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