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富阳申能固废环保再生有限公司

杭州富阳申能固废环保再生有限公司与德清华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521民初5341号
原告:杭州富阳申能固废环保再生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环山乡铜工业功能区。
法定代表人:*显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钟管镇***。
法定代表人:傅如学。
原告杭州富阳申能固废环保再生有限公司与被告***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富阳申能固废环保再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894元,由杭州富阳申能固废环保再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管小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