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民辖终14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海市光大电镀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浙江化学原料药基地东海第三大道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2552235808。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富阳申能固废环保再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环山乡铜工业功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620403915。
法定代表人:*显春。
上诉人临海市光大电镀装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州富阳申能固废环保再生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2019)浙0111民初563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临海市光大电镀装饰有限公司上诉称,《危险废物处置合同》系杭州富阳申能固废环保再生有限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且对管辖条款并未明确标注,在签订合同时未作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之规定,该管辖条款无效,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综上,请求撤销原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杭州富阳申能固废环保再生有限公司提交的《危险废物处置合同》约定争议的解决方式为,协商不成的提交甲方即杭州富阳申能固废环保再生有限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该约定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应为有效。原审法院作为协议约定管辖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由此,临海市光大电镀装饰有限公司所提出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缪蕾
审判员***
审判员茹愿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