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1311民初3788号
原告:杭州富阳申能固废环保再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环山乡铜工业功能区。
法定代表人:胡显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仁智,男,197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华宇合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文化路东首。
法定代表人:高喜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淑婷,山东兰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富阳申能固废环保再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能公司”)与被告山东华宇合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宇合金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申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舒仁智,被告华宇合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淑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能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处置款2525653.6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3月19日,原告与被告为了处置被告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废阴极和电解槽大修渣(国家危险废物目录类别为HW48),经双方协商签订了合同编号为“SDHY-SCBZ-WFCZ-19-002”的《危险废物处置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由华宇合金公司将生产经营过程中所产生废阴极和电解槽大修渣交由申能公司依法处置,处置数量约为3000吨,处置单价为每吨1580元,华宇合金公司按实际的处置量和相应的处置单价向申能公司支付处置费,合同有效期至2018年8月31日,合同还对其它事宜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截至2018年8月31日,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为被告处置危险废物“废阴极和电解槽大修渣”共计2990.92吨,经结算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处置费用合计4725653.60元。业务发生后,原告催请被告及时付款,被告以资金紧张为由拖延付款,后经多次催款,被告于2018年底分三次向原告支付了70万元。2019年1月25日,为妥尚处理欠款事宜,双方又签订了《危险废物处置补充合同》,约定由被告公司将生产过程中替换下来的阳极组(废残极)转让给原告,用以折价冲抵危废处置欠款,冲抵价格为2100元/吨,若以货物抵债结算后仍有欠款的,被告应当采用现汇或者承兑的方式还款。但是补充协议签订后,被告拒绝按协议要求向原告方交付阳极组用以抵债。2019年1月31日经过催讨,被告再次向原告支付150万元欠款。截止起诉前,被告累计向原告支付了处置款220万元整,尚拖欠原告处置款2525653.60元(贰佰伍拾贰万伍仟陆佰伍拾叁元陆角),现经多次催讨被告拒不支付欠款,为此成诉。
华宇合金公司辩称,本案被告拖欠处置款2525653.60元属实,但被告公司现经营困难,无力支付该款项。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3月19日,原告作为乙方,被告作为甲方签订编号为SDHY-SCBZ-WFCZ-18-002的《中国铝业山东华宇合金材料有限公司危险废物处置合同》,约定:甲方产生的危险废物废阴极和电解槽大修残渣HW48(321-023-48)交由乙方进行集中收集、运输、安全无害化处置,结算数量约3000吨(具体结算数量依甲方实际过磅数为准),处置费单价1580元/吨;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分批次将货物拉完以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费甲方,甲方按批次给予乙方付清处置款,付款方式为承兑汇票;乙方需向甲方缴纳10万元合同保证金,乙方如有违反合同条款,本保证金全额扣除作为补偿,合同执行完毕后,甲方退还乙方合同保证金;合同有效期至2018年8月31日,到期后合同自动终止。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合同义务,截至2018年8月31日,原告共计为被告处置危险废物废阴极和电解槽大修残渣2990.92吨,处置款合计4725653.60元。被告于2018年底分三次向原告共计支付70万元。
2019年1月25日,原告作为乙方、被告作为甲方又签订编号为SDHY-SCBZ-WFCZ-18-002的《中国铝业山东华宇合金材料有限公司危险废物处置补充协议》,载明双方签订的SDHY-SCBZ-WFCZ-18-002号《中国铝业山东华宇合金材料有限公司危险废物处置合同》,乙方实际处置数量约为2990.92吨,处置总金额为4725659.60元,甲方已付乙方70万元,还欠乙方4025659.60元,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1、截止本协议签署之日止,甲方欠乙方货款4025659.60元;2、将甲方欠乙方的货款由甲方以货物的形式直接转给乙方,冲抵甲方欠款,并由甲方向乙方开具16%增值税发票;货物名称:阳极组(废残极);3、若货物冲抵后仍有欠款,甲方应以现汇或者承兑的方式另行与乙方结算,次月结清。
上述补充协议签订后,被告未按协议约定向原告交付货物,于2019年1月31日支付处置费150万元,至此累计支付处置款220万元,余款至今未付,为此成诉。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中国铝业山东华宇合金材料有限公司危险废物处置合同》及补充协议、《处置资费资金往来明细表》等书证,能够认定原、被告存在合同关系及原告实际为被告处置危险废物2990.92吨、处置款总金额为4725653.60元及被告已支付原告处置款220万元、尚欠2525653.60元的事实,被告当庭对欠款数额予以认可,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原告已按约履行合同义务,被告应全额支付处置款。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处置款2525653.60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山东华宇合金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杭州富阳申能固废环保再生有限公司处置款2525653.6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06元,减半收取13503元,由被告山东华宇合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密永梅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贾文超